2009年10月30日 星期五

起酥肉鬆麵包

周日做好後放進冰箱冷凍保鮮,食前才拿出來先微波30秒,再用小烤箱325度F,烤約3-5分鐘將表皮烤酥脆:
這是剛出爐的照片:
做起酥皮有幾點要注意的,中文的食譜建議要使用在常溫下是固體的瑪琪琳(乳瑪琳),它的溶點較高,會較有彈性。不過家中沒有,我用了需冷藏的奶油替代,所以酥皮有一點不同於台灣麵包店賣的。英文的食譜是用冷藏奶油,但特別提醒奶油要和麵團同溫度,如果奶油太硬,撖皮時麵皮會破,如果奶油太軟,奶油會擠出來,所以冷藏奶油要先在室溫下軟化,不能太硬也不能太軟,放在塑袋裏撖成適合包在麵團裏的長寬和厚度,假使奶油過軟,必需放進冰箱冷藏直到它和麵團軟硬相等。

秋葉

周三中午,雖然天氣陰陰的,但我還是散步到城內的河邊公園,趕緊捕捉一些美美的秋葉。

我用的是又老又傻的數位相機,拍出來的照片普普,不講究攝影道具,只在乎我的回憶。

秋葉很美,但無法長久在樹枝上,它只要遇上兩天的風雨,葉片就全都灑落在地面。

看到野雁已從北方的加拿大飛來暫時休憩在棒球場的草皮,冬天已近,大家要準備好禦寒的衣物喔!









2009年10月23日 星期五

光合三明治

這兩個月來最常為家人準備的早餐,簡單又營養^^
好友周一上午來家中學做豆漿和豆花,我順便也為她做了一份,她說"正港ㄟ台灣口味"真令人懷念^^

美麗幸福的日子

我的新歡Needlepoint,親手栽種的紅花,隨遇購買的小擺飾,一大片金黃色的樹林,一年中最美麗幸福的日子就是坐在這裡做女紅。

起酥肉鬆派


前幾日,好友到家中坐坐,聊起求學時最愛吃的就是起酥肉鬆麵包,讓我這發懶的人下定決心要學做【起酥皮】。

我先是參考中文版的食譜,再拿出英文版的,試做了兩次。對我而言,看中文版是方便許多,可惜第一次沒有做成,因此第二次看了英文版,實實在在的按著說明做,除了撖皮技巧有待多多練習以外,已經成功了。

英文版的食譜是我花美金一塊錢在圖書館買的舊書,書齡有22年了,但是它是一本經心製作的好書。它在1987年的初版定價是美金二十五塊。來美六年,讓我最欣喜的就是花微小的一塊錢買到價值二三十倍非常值得珍藏的精裝本書籍^^
製作起酥皮很耗時間,書內一開始就建議做2-3/4磅的量,不過我很害怕不成功,到時候材料必需往垃圾筒扔,所以開始還是選擇做一半的量。又我習慣吃台式的起酥皮,改用bread flour替代all-purpose flour。整個過程約花了15小時,多數的時間是麵團酥皮必需放在冰箱冷藏。當麵團拌好揉後,就要先冷藏12小時,等麵團冷藏過後拿出來做成酥皮時,又要反覆的冷藏三次,每次要冷藏45分鐘。因此麵團是在前一天的晚上就揉好,隔天上午將它做成起酥皮,完成後放進冰箱冷凍,以後要吃時只要從冷凍櫃拿出來退冰一二十分鐘等起酥皮軟化,包上肉鬆、火腿或是洋蔥鮪魚醬,進烤箱烤約15-18分鐘,就是酥脆又好吃的起酥派囉^^

2009年10月15日 星期四

漂流褶(Drifting Pleats)圍巾

我自己一個人去JoAnn時,幾乎不去書架邊,這次因為一起去的朋友在書架前翻看幾本書,我也就站在一旁稍微注視一下,發現這本書很吸引我,問了一下店員我是不是可以用折價券買,店員回覆可以,雖然這本書的定價不便宜,但經過折扣後的價錢是我可以接受的,於是就買下了:

父母親教育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看了書本內的說明,我添購了下列東東:
忙了一周,終於完成第一件作品:
老林說他要一條藍色的,但是藍色是老大所愛的顏色,我請老林換一下顏色,他想了想奶油色是他所懷念的,於是下一件我要打奶油色的線,等奶油色的完成,再下一件就是藍色的,至於老二,我還需進一步確定他想不想要。呵呵,今年家人的耶誕節禮物就是圍巾囉^^

2009年10月6日 星期二

素人代言

美國部落客代言新法規將於12月1日開始實施,違規者最高處罰可達到美金一萬一千元,哇!真嚇人。

"FTC表示,如果網友只是單純自行購買商品,把使用心得寫在網路上供其他人參考,無論正面或負面評測,都並不在FTC的代言廣告準則之內。"有這句說明讓我安心很多^^

美祭新法 部落客代言 文章裡要註明
更新日期:2009/10/06 16:24 Yahoo!奇摩特約記者薛怡青綜合報導
在美國,未來部落客代言產品寫文章,需要在文章裡揭露被廠商贊助或拿取費用的真相了。

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FTC)最近公布一項新的規定,未來部落客在寫產品報導時,若有接受廠商贊助,或收取撰稿費用,都需要告知社會大眾。FTC認為,部落客若接受廠商贊助或收費寫稿已成為廣告代言的標準,因此,FTC將從今年12月1日起實施這項新標準,在美國的部落客若未遵守該項規定而被查到,將可處以最高11000美元的罰金。

由於網路口碑形銷已經成為現代人購買產品的參考指標之一,部落客在部落格裡所發表的文章影響力已經開始逐漸取代傳統媒體的地位,現在的網友寧可相信部落客的話多過於媒體廣告的宣傳。因此,許多廠商開始懂得利用部落客的名聲,採用如「使用者證言」的素人角色,來幫公司產品代言。

所謂「拿人的手短,吃人的嘴軟」,如果受到廠商贊助或收取撰稿費的部落客,基本上在寫產品使用經驗或產品評測時的客觀度都令人質疑。FTC認為,這些收取費用或受到贊助商品的部落客因為是收受了報酬而撰寫使用經驗,基本上就不客觀,即便產品真的非常好用,文章中也需註明作者與廠商之間的關係,讓網友自行判斷文章的客觀性。

不過,有部落客就質疑難道之後就都不能寫正面的使用經驗嗎?FTC表示,如果網友只是單純自行購買商品,把使用心得寫在網路上供其他人參考,無論正面或負面評測,都並不在FTC的代言廣告準則之內。可是若經查證,是有收取金額或產品贊助的情況,無在文章中表明,就將受罰。部落格行銷已成為現代廣告行銷的顯學,過去可能是明星、偶像代言,畢竟還是離一般民眾的身份太遙遠,可是,部落客代言,就好像隔壁臨居的哥哥、姐姐、阿姨、伯伯以口耳相傳來推薦產品,這種宛如「素人代言」的方式,是最能引發使用者的信任感,而不會產生廣告的嫌惡與質疑心態。

而當美國FTC都意識到部落客文章所產生的效力,也許FTC這項廣告代言的新規定,值得台灣廠商、網友及部落客們省思,閱聽者所需要的信任與客觀性在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