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日做好後放進冰箱冷凍保鮮,食前才拿出來先微波30秒,再用小烤箱325度F,烤約3-5分鐘將表皮烤酥脆:
這是剛出爐的照片:
做起酥皮有幾點要注意的,中文的食譜建議要使用在常溫下是固體的瑪琪琳(乳瑪琳),它的溶點較高,會較有彈性。不過家中沒有,我用了需冷藏的奶油替代,所以酥皮有一點不同於台灣麵包店賣的。英文的食譜是用冷藏奶油,但特別提醒奶油要和麵團同溫度,如果奶油太硬,撖皮時麵皮會破,如果奶油太軟,奶油會擠出來,所以冷藏奶油要先在室溫下軟化,不能太硬也不能太軟,放在塑袋裏撖成適合包在麵團裏的長寬和厚度,假使奶油過軟,必需放進冰箱冷藏直到它和麵團軟硬相等。
2009年10月30日 星期五
2009年10月23日 星期五
起酥肉鬆派
前幾日,好友到家中坐坐,聊起求學時最愛吃的就是起酥肉鬆麵包,讓我這發懶的人下定決心要學做【起酥皮】。
我先是參考中文版的食譜,再拿出英文版的,試做了兩次。對我而言,看中文版是方便許多,可惜第一次沒有做成,因此第二次看了英文版,實實在在的按著說明做,除了撖皮技巧有待多多練習以外,已經成功了。
英文版的食譜是我花美金一塊錢在圖書館買的舊書,書齡有22年了,但是它是一本經心製作的好書。它在1987年的初版定價是美金二十五塊。來美六年,讓我最欣喜的就是花微小的一塊錢買到價值二三十倍非常值得珍藏的精裝本書籍^^
製作起酥皮很耗時間,書內一開始就建議做2-3/4磅的量,不過我很害怕不成功,到時候材料必需往垃圾筒扔,所以開始還是選擇做一半的量。又我習慣吃台式的起酥皮,改用bread flour替代all-purpose flour。整個過程約花了15小時,多數的時間是麵團酥皮必需放在冰箱冷藏。當麵團拌好揉後,就要先冷藏12小時,等麵團冷藏過後拿出來做成酥皮時,又要反覆的冷藏三次,每次要冷藏45分鐘。因此麵團是在前一天的晚上就揉好,隔天上午將它做成起酥皮,完成後放進冰箱冷凍,以後要吃時只要從冷凍櫃拿出來退冰一二十分鐘等起酥皮軟化,包上肉鬆、火腿或是洋蔥鮪魚醬,進烤箱烤約15-18分鐘,就是酥脆又好吃的起酥派囉^^
2009年10月15日 星期四
漂流褶(Drifting Pleats)圍巾
2009年10月6日 星期二
素人代言
美國部落客代言新法規將於12月1日開始實施,違規者最高處罰可達到美金一萬一千元,哇!真嚇人。
"FTC表示,如果網友只是單純自行購買商品,把使用心得寫在網路上供其他人參考,無論正面或負面評測,都並不在FTC的代言廣告準則之內。"有這句說明讓我安心很多^^
美祭新法 部落客代言 文章裡要註明
更新日期:2009/10/06 16:24 Yahoo!奇摩特約記者薛怡青綜合報導
在美國,未來部落客代言產品寫文章,需要在文章裡揭露被廠商贊助或拿取費用的真相了。
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FTC)最近公布一項新的規定,未來部落客在寫產品報導時,若有接受廠商贊助,或收取撰稿費用,都需要告知社會大眾。FTC認為,部落客若接受廠商贊助或收費寫稿已成為廣告代言的標準,因此,FTC將從今年12月1日起實施這項新標準,在美國的部落客若未遵守該項規定而被查到,將可處以最高11000美元的罰金。
由於網路口碑形銷已經成為現代人購買產品的參考指標之一,部落客在部落格裡所發表的文章影響力已經開始逐漸取代傳統媒體的地位,現在的網友寧可相信部落客的話多過於媒體廣告的宣傳。因此,許多廠商開始懂得利用部落客的名聲,採用如「使用者證言」的素人角色,來幫公司產品代言。
所謂「拿人的手短,吃人的嘴軟」,如果受到廠商贊助或收取撰稿費的部落客,基本上在寫產品使用經驗或產品評測時的客觀度都令人質疑。FTC認為,這些收取費用或受到贊助商品的部落客因為是收受了報酬而撰寫使用經驗,基本上就不客觀,即便產品真的非常好用,文章中也需註明作者與廠商之間的關係,讓網友自行判斷文章的客觀性。
不過,有部落客就質疑難道之後就都不能寫正面的使用經驗嗎?FTC表示,如果網友只是單純自行購買商品,把使用心得寫在網路上供其他人參考,無論正面或負面評測,都並不在FTC的代言廣告準則之內。可是若經查證,是有收取金額或產品贊助的情況,無在文章中表明,就將受罰。部落格行銷已成為現代廣告行銷的顯學,過去可能是明星、偶像代言,畢竟還是離一般民眾的身份太遙遠,可是,部落客代言,就好像隔壁臨居的哥哥、姐姐、阿姨、伯伯以口耳相傳來推薦產品,這種宛如「素人代言」的方式,是最能引發使用者的信任感,而不會產生廣告的嫌惡與質疑心態。
而當美國FTC都意識到部落客文章所產生的效力,也許FTC這項廣告代言的新規定,值得台灣廠商、網友及部落客們省思,閱聽者所需要的信任與客觀性在哪裡?
"FTC表示,如果網友只是單純自行購買商品,把使用心得寫在網路上供其他人參考,無論正面或負面評測,都並不在FTC的代言廣告準則之內。"有這句說明讓我安心很多^^
美祭新法 部落客代言 文章裡要註明
更新日期:2009/10/06 16:24 Yahoo!奇摩特約記者薛怡青綜合報導
在美國,未來部落客代言產品寫文章,需要在文章裡揭露被廠商贊助或拿取費用的真相了。
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FTC)最近公布一項新的規定,未來部落客在寫產品報導時,若有接受廠商贊助,或收取撰稿費用,都需要告知社會大眾。FTC認為,部落客若接受廠商贊助或收費寫稿已成為廣告代言的標準,因此,FTC將從今年12月1日起實施這項新標準,在美國的部落客若未遵守該項規定而被查到,將可處以最高11000美元的罰金。
由於網路口碑形銷已經成為現代人購買產品的參考指標之一,部落客在部落格裡所發表的文章影響力已經開始逐漸取代傳統媒體的地位,現在的網友寧可相信部落客的話多過於媒體廣告的宣傳。因此,許多廠商開始懂得利用部落客的名聲,採用如「使用者證言」的素人角色,來幫公司產品代言。
所謂「拿人的手短,吃人的嘴軟」,如果受到廠商贊助或收取撰稿費的部落客,基本上在寫產品使用經驗或產品評測時的客觀度都令人質疑。FTC認為,這些收取費用或受到贊助商品的部落客因為是收受了報酬而撰寫使用經驗,基本上就不客觀,即便產品真的非常好用,文章中也需註明作者與廠商之間的關係,讓網友自行判斷文章的客觀性。
不過,有部落客就質疑難道之後就都不能寫正面的使用經驗嗎?FTC表示,如果網友只是單純自行購買商品,把使用心得寫在網路上供其他人參考,無論正面或負面評測,都並不在FTC的代言廣告準則之內。可是若經查證,是有收取金額或產品贊助的情況,無在文章中表明,就將受罰。部落格行銷已成為現代廣告行銷的顯學,過去可能是明星、偶像代言,畢竟還是離一般民眾的身份太遙遠,可是,部落客代言,就好像隔壁臨居的哥哥、姐姐、阿姨、伯伯以口耳相傳來推薦產品,這種宛如「素人代言」的方式,是最能引發使用者的信任感,而不會產生廣告的嫌惡與質疑心態。
而當美國FTC都意識到部落客文章所產生的效力,也許FTC這項廣告代言的新規定,值得台灣廠商、網友及部落客們省思,閱聽者所需要的信任與客觀性在哪裡?
2009年10月3日 星期六
2009年10月2日 星期五
什錦炒麵
前天晚上從冷凍櫃拿了一塊牛肉放到冷藏櫃退冰,昨天早晨做午餐便當酸白菜牛肉炒飯用去了三分之二,剩下的三分一,昨晚煮泡麵時忘了用,今早剛好拿來混合著魚片和蝦仁,為老大和老林做一道什錦炒麵當午餐。
材料:牛肉、魚片、蝦仁、四季豆、大蒜、橄欖油、鹽、澄粉,麵條。
作法:
1.麵條放入熱水中煮熟,撈起,淋上橄欖油稍拌一下放涼。
2.牛肉切片,灑點嫩精(Tenderizer-Original Unseasoned),拌點澄粉。
3.魚片切塊,灑點鹽,拌點澄粉。
4.蝦仁,灑點鹽,拌點澄粉。
5.大蒜剁碎,四季豆切段。
6.炒菜鍋放入橄欖油,油中熱,放入魚塊,兩面煎熟,盛起。再放入蝦仁,一樣煎熟盛起。再放入牛肉片炒熟盛起。
7.鍋中尚有餘油爆香蒜末,放入四季豆,加點水,灑點鹽,將熟麵條拌入,四季豆熟透後將熟牛肉等拌入,即可關火,食用時可依喜好加點研磨(Adjustable Grinder)黑胡椒或蒜頭辣椒粉。
註1:若沒有澄粉,用玉米粉也可以,我覺得太白粉適合湯料的勾芡,拌炒肉料稍微過於濕黏。
註2:依冰箱裏有的材料做變化,任何的魚肉蔬菜混合一起皆稱為什錦。
松子菠蘿麵包
我喜歡吃鹹麵包多餘甜麵包,小時候家境窮,有個蔥花麵包吃,心裡就喜滋滋的。讀高校時,台灣經濟普遍都不錯,我經常和同學們放學一起去麵包店買起司肉鬆麵包。成家立業生子後,大多數是買火腿肉鬆類的麵包給老大和老二吃。生活了四十幾個年頭,我吃了幾個菠蘿麵包,買了幾個菠蘿麵包,真的是屈指可數。但誰也猜不到,來美六年,我親手做的最多的最好吃的花式麵包,居然是菠蘿麵包^_^
啟動我做菠蘿麵包的是教會的姐妹們,她們的女兒很愛吃麵包上面那一層脆脆的Cookie Dough。從2005年開始至今我做了多少個菠蘿麵包,真的是數不完。我發現到在芝加哥區,無論是老中,小中,老美,小美,都很愛吃菠蘿麵包^_^
一成不變的東西做久了,總會想要換一點花樣,我試著將松子拌入菠蘿皮,感覺吃不出松子的香味,於是將松子替代葡萄乾加入內餡,內餡少了葡萄乾的酸味,多了松子的香味,讓吃過的朋友們都讚不絕口^_^
註:作法參考菠蘿麵包
拌椰奶酥內餡時加入適量的松子一起混合均勻。
訂閱:
文章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