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六十幾年時,老闆向中國信託申請信用卡,那時是先由公司存入一筆大約是我當時月薪15倍的錢在中國信託公司,中國信託公司的刷卡額度是存款多少額度就多少。就我首次對信用卡的概念是持卡人是債權人(已經先存款在發卡人那裡),發卡人是債務人(已收到持卡人的存款後,才支付刷卡金額)。但經過三十幾年來,信用卡反而變成持卡人是債務人,發卡人是債權人,所以才有【卡奴】族群的誕生。
住在台灣時,我只懂得信用卡和提款卡,什麼叫現金卡,我是不知道。來到美國,我從新學習什麼是Debit卡?什麼是Credit卡?原來三十多年前公司用的是Debit卡,但在台灣三十多年前,它是被稱為信用卡。那個三十年多前的信用卡(Debit卡)是發卡人中國信託公司守信用,會將持卡人已經存入的錢支付出去。
今年初,老公同一天兩次加油用了Debit卡,第一次Debit卡的餘額就不足,又用了第二次,被額外罰了美金七十元;老二有一次刷他的Debit卡,因為不足三元,被額外罰了美金三十五元;這兩件事同時發生在一周之內,讓我氣的噗噗跳。後來我陪老二刷卡時,試著問收銀員他們的機器可以查Debit卡餘額嗎?得到的回答是不行。既然收銀機不能查Debit卡餘額,為什麼事後來信通知罰款,而且是很重的罰款,如果只罰利息錢,我們是無話可說,但是它是依次數罰錢,一次就美金三十五元,真的是很不合理:(
至於Credit卡,我也有幾件故事,其中一件就是有一次陪朋友去修理車子零件,她的Credit卡刷不過去,我問她:妳的額度是不是不足?她說她沒有仔細算,她不知道。我們就請車行試著看Credit卡能刷多少就刷多少,不足的部份我們付現金,還好我身上的現金夠補差額,這件事就簡單解決了。但我不知道如果我們現金不夠,車行會不會讓我們先開走車子,再來補錢。在台灣,遇到這種事,好像不用耽心,但是在美國,我們既不熟悉她的文化,又不太會說她的語言,實在系很受窘。
幾次的經驗,我終於搞清楚了如何使用Debit卡和Credit卡,但我還是沒有Debit卡或是Credit卡,因為老公認為我住在物質豐富的美國,再加上愛血拼的基因,明顯會有亂花錢的危險,所以不給這兩張卡,只給現金,讓我身上有多少現金就花多少錢。
民眾雙卡欠債僅需還本金 北院:屬個案
更新日期:2009/06/11 11:07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1日電)台北地院審理1件卡債案件,認定銀行相關利率違反誠信原則,判被告僅需償還本金給銀行。北院行政庭長黃俊明今天指出,其他法官是否有相同見解,須依個案而定。
黃俊明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定型化契約是否無效,必須要由法官依個案作判斷,本案尚未判決確定,雙方當事人仍有上訴的機會,而其他類似案件,須由個別承審法官審酌。
法界人士則指出,由於本案並非最高法院判例,依法對其他卡債案件沒有拘束力。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國信託銀行向馬姓男子追討信用卡與現金卡卡債案,10日判處馬姓男子僅需賠償中國信託本金,無需賠償循環利息。全案可再上訴。
判決書中指出,雖然雙方約定信用卡的利率為20%、現金卡利率為11.88%,但考量現今銀行業者對於循環利率的壟斷狀況,以及消費者選擇狀況,還有銀行業者事前核卡、事後評估信用都沒有發揮風險控管的效用,寬鬆核卡只是為了追求豐厚的利潤,事後僅憑使用循環信用就對消費者做不利的評估,已經違反平等原則。
判決書中表示,法官參酌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還認為政府公權力不彰,且相關機構都是銀行業者出身,契約的行政控制不彰,現有的債務清理條例,也只是事後的補救措施,不能夠以此將銀行違反誠信原則的條約合法化。
因此,法官認為相關信用卡與現金卡的利率違反誠信原則,中國信託請求利息賠償均被駁回。9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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